第六章 出廠水泥(熟料)的質量管理
第二十八條 出廠水泥(熟料)的質量管理工作由化驗室負責。化驗室應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出廠水泥的檢驗和過程管理,水泥(熟料)出廠應有化驗室書面通知方可出廠。
第二十九條 出廠水泥(熟料)質量必須按相關的水泥產品標準嚴格檢驗和控制,經確認合格后方可出廠。確認要求如下:
1.出廠水泥各項技術指標的確認程序
建立出廠水泥的物理技術指標確認程序和化學技術指標確認程序(出廠前已有檢驗結果的項目除外)。可以利用過程控制的快速檢驗數據或科學的統計,建立與出廠水泥實物檢驗數據的關系式,并定期根據生產條件、原料變化及時修正。確認程序經相關技術人員評定后,形成書面文件。
2.包裝袋質量的確認
選擇包裝袋定點生產企業,使用前應目測包裝袋的外觀、印刷內容,并查看供方提供的包裝袋的出廠檢驗報告和型式檢驗報告;每月或按包裝袋的批次在包裝車間或包裝袋庫房進行牢固度驗收檢驗,跌落次數和破包率應符合GB9774規定;首次啟用或更換供方時應委托省級或省級以上建材行業質檢機構進行型式檢驗。
3.商品熟料的確認程序
供需雙方合同約定。
第三十條 出廠水泥質量控制
為保證出廠水泥的實物質量,企業應制定嚴于現行標準要求的內控指標。出廠水泥的內控指標要求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出廠水泥內控指標要求
品種 |
品質指標合格率 |
28天抗壓富裕強度(MPa) |
28天抗壓強度控制值(MPa) |
|
包裝袋品質 指標和袋重 |
特性指標 |
通用硅酸鹽水泥 |
100% |
≥2.0 |
≥水泥標準規定值+富裕強度值+3S |
CV1≤4.1% CV2≤3.0% |
符合GB9774 |
根據水泥使用情況自定。如水泥與混凝土外加劑的適應性、干縮等。 |
白色硅酸鹽水泥 |
≥1.0 |
富裕白度0.5 | ||||
中熱硅酸鹽水泥 |
≥1.0 |
水化熱標準值-8kJ/kg | ||||
低熱礦渣硅酸鹽水泥 |
≥1.0 |
水化熱標準值-6kJ/kg | ||||
道路硅酸鹽水泥 |
≥2.5 |
磨損量標準值- | ||||
鋼渣水泥 |
≥2.5 |
比表面積標準值+ | ||||
A、B、C、D、E、F級油井水泥 |
無要求 |
稠化時間標準值最小值+5分鐘 | ||||
G、H級 油井水泥 |
無要求 |
稠化時間標準值最小值+5分鐘 標準值最大值-5分鐘 |
注1:
式中:S — 月(或一統計期)平均28天抗壓強度標準偏差
n — 樣品數,n不小于20,當小于20時與下月合并計算
注2:
式中:CV1—28天抗壓強度月(或一統計期)平均變異系數
CV2—均勻性試驗的28天抗壓強度變異系數
S — 月(或一統計期)平均28天抗壓強度標準偏差
第三十一條 均化
水泥出廠必須經過多庫搭配,均化后出廠。保證水泥的均勻性,縮小標準偏差,嚴禁無均化功能的水泥庫單庫包裝或散裝。每季度應進行一次水泥均勻性檢驗。水泥均勻性試驗應按GB12576附錄B規定進行。
第三十二條 按化驗室簽發的書面通知,按庫號和比例出庫,并做好記錄。同時水泥庫應定期清理和維護,卸料設備保持完好,確保正常出庫。
第三十三條 包裝
1.水泥包裝袋的標志和印刷應清晰、完整,與內裝的出廠水泥品種、質量相符,并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2. 企業應建立包裝質量抽查制度和牢固度驗收檢驗制度。每班每臺包裝機至少抽查20袋,其包裝質量、標志等應符合標準要求,發現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散裝水泥應出具與袋裝水泥包裝標志內容相同的卡片。
3.成品在確認或檢驗合格后存放一個月以上的袋裝水泥,化驗室應發出停止該批水泥出廠通知,并現場標識。經重新取樣檢驗,確認符合標準規定后方能重新簽發水泥出廠通知單。
第三十四條 取樣和編號
1. 出廠水泥必須按產品標準規定取代表性樣品進行檢驗并留樣封存,封存日期按相關產品標準規定。
2. 出廠水泥的編號,應嚴格執行產品標準的規定,禁止超噸位編號。
第三十五條 交貨與驗收
出廠水泥質量交貨與驗收必須嚴格執行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標準砂
標準砂是檢驗水泥膠砂強度的法定標準物質,企業應在國家指定的各省(區、市)定點經銷單位購買標準砂,并保存購買發票和標準砂標準樣品證書復印件等。根據水泥產量和試驗需求制定合理的標準砂年采購買數量。杜絕使用和購買假砂。
第三十七條 不合格水泥的處理
1.出廠水泥檢驗結果中任一項指標不合格時,應立即通知用戶停止使用該批水泥,企業與用戶雙方將該編號封存樣寄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建材行業質檢機構進行復檢,以復檢結果為準。
2.按合同要求進行實物質量驗收中,雙方共同簽封的樣品在有效期內被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建材行業質檢機構判為不合格的,企業應及時查明原因,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3.出廠水泥自檢或經過復檢,富裕強度不符合表4要求時,企業應及時查明原因,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第三十八條 本規程未指明的其他品種水泥和商品熟料生產企業應參照本規程制定對出廠產品的要求,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積極做好售后服務,建立和堅持訪問用戶制度。企業每年至少要信訪有代表性的用戶兩次以上,廣泛征詢對水泥質量、性能、包裝、運輸及執行合同等方面的意見,建立用戶檔案,持續改進和追蹤。
本規程自200×年××月××日實施。自實施之日起,原《水泥企業質量管理規程》廢止。
本規程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